在房屋抵押过程中,若借款人未能如期履行其所负担之债务义务,则作为债权人的抵押权人有权与作为抵押人的借款人进行友好磋商,以通过批准并实施拍卖或变卖房屋资产的方式来清偿相应的债务。当关于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并没有经过充分的协商取得共识时,抵押权人有权直接诉诸于司法手段,请求当地人民法院对此实施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裁决。值得注意的是,在对抵押财产依法折价或采取变卖措施时,应当参照市场价值制定合理的价格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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