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财产问题往往是夫妻双方争执的焦点,对财产认定和分割上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则容易处理;但司法实践中涉及的财产问题往往比较复杂,如在对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如何进行定性问题上,由于我国法律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性质未作特别调整,实践中则分歧较大,比较难以处理。本文结合审判实践中的疑点和争议,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有观点认为,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实际已解除了夫妻同居的义务,夫妻间的经济联系减少,他们以自己的合法收入购置财产,并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已经是两个独立的经济个体,分居期间由于双方各自管理自己的财产,因此,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以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原则。有的观点认为,夫妻分居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所得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从产生依据来看,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婚姻当事人之间未订立关于财产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无效时,则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夫妻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及双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以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在日常社会当中,虽然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而分居,但没有进行离婚登记的,法律上合法的夫妻关系仍存在,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如果无特别约定,仍然应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尽管事实上处于分离状态,但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从某个角度而言,因感情不和主动分居的,往往是夫妻中的“强者”一方。将分居中取得的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可能客观上纵容了一些逃避家庭责任的人,鼓励夫妻一有矛盾就分居,对家庭这一社会基本单元的稳定无法起良性影响。如果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数额较大,而另一方又是无过错的弱者,将该较大数额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就可以方便地做出适当的调整分配,避免有人以分居达到逃避责任的目的。
实践中,夫妻一旦没有共同生活,各自的独立性就更强了,对于对方的财产情况也就很难知晓,所以,要避免以后产生纠纷,就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在分居之时,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定下书面的协议。一般,分居时的夫妻感情已经恶化,而最终离婚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此时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也是符合双方情况的,也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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