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女工因工伤得到4万元用人单位补助
时间:2023-07-02 19:32:37 3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沈女士退休后被原单位返聘,工作中发生事故致9级伤残,单位却不肯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经劳动仲裁后,单位不服而诉到法院。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制品公司应支付沈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4万余元。

2007年3月底,沈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此后,原单位上海某制品公司继续聘用沈女士从事冲床工作,并签订期限自2007年12月3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退休返聘协议,沈女士每月平均工资1600元。2008年4月25日,沈女士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沈女士为因工致残程度达到9级。2009年5月,沈女士就工伤待遇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上海某制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某制品公司诉称,沈女士于2007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后双方存在特殊劳动关系。沈女士工作受伤后未再到公司上班,双方已不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沈女士不享有工伤待遇。现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请求不支付沈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沈女士辩称,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主张因退休而不享有工伤待遇,系对法律的理解错误,请求驳回公司方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女士作为公司方返聘的退休人员,双方建立了特殊劳动关系。沈女士在返聘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9级。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方理应支付沈女士工伤保险待遇,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退休女工遭遇工伤仍能享受工伤待遇

职工在工作中出了工伤事故,按法律规定,理应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已过了劳动就业的年龄的员工还能得到相应的补助吗?

1996年4月,潘女士从原厂退休后,进入松江区一家装潢五金厂上班。去年6月,潘女士在工作中双手不慎被机器压伤,当日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在今年7月份,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潘女士的伤情构成因工致残程度7级。

然而,当潘女士申请仲裁,要求五金厂支付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万余元时,却未得到支持。潘女士不服仲裁,于今年10月向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五金厂没有按规定为潘女士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理应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原告工伤待遇。据此,法院支持了潘女士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36940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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