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4.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有什么
1、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减轻责任的情形就是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若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则该合同成立。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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