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激励解锁条件怎么认定
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解锁条件为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大于12个月,并且需要分期解锁,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如何处理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会被上市公司回购。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出现其他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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