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
(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五)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权执行遵循原则
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三)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执行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进行行政处罚执行,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进行行政处罚执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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