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融业态日新月异和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修订商业银行法的呼声日益强烈。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永隆银行董事长、招商银行前行长马某某,已连续三年在两会提案建议修改商业银行法,涉及取消对银行跨界经营的限制,许可商业银行投资参股或控股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财富管理信托业务;许可商业银行为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需要直接投资非自用不动产和非金融类企业。一些银行行长同气连枝,或发言,或撰文,也表达了废除存贷比监管指标等为银行松绑的期望。
已沿用20年的商业银行法的确已不适应目前商业银行发展的需要。在金融脱媒、利率市场化加速、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以及民营银行破冰的挑战下,商业银行原来以单一信贷业务和法定利差盈利的时代一去不复返,加上国内经济增速放缓、房地产价格回调、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经营情况未出现明显改善等因素,商业银行利润增长持续放缓,不良贷款率屡创新高。在现行商业银行法种种限制下,商业银行进行的银子银行等金融创新产生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立法规划中,商业银行法的修改被列入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近期银监会高层在多个场合表达了修订商业银行法的必要性和时机已经成熟。
目前议及较多的和监管部门官员透露可能修订的内容,集中于扩大银行经营范围和调整存贷比监管标准,侧重在效益性方面,而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效益性排在安全性和流动性之后,修订商业银行法不能只及其一,不论其他,更不可本末倒置。
从安全性和流动性方面看,有学者认为,银行从事综合性经营增加了银行风险和银行内部风险传染机会,也有些学者分析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综合经营的实践,发现银行扩大综合经营范围并没有引发银行的不稳定性,反而更趋于稳定。无论如何,我国商业银行彻底走向混业经营,需慎重考察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解决现有分业监管体制改革问题,制定适合我国现实需要的银行不同业务风险隔离制度。
从效益性方面看,无论是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出发,还是从商业银行本身的准公共性角度看,效益性的内容都不能等同于单纯的营利。在现阶段,如何处理银行营利与产业等政策的关系,促使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实施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需要在立法上设立一定的界限。
从各国金融立法的经验来看,保护金融消费者是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基础,是与保障金融稳定并重的立法目的。我国商业银行法在此方面尤为薄弱,是最需要修改之处。
此外,修订商业银行法还需要相关民商事基础法律予以支持。我国信托法也明显不适合现实需要,公司法中还欠缺有关关联公司的规定,规范银行综合性经营的基础性规范仍有待完善。
银监会主席尚某某3月7日在两会参加上海团讨论时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商业银行法修改是一个系统工程,可谓一语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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