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盛京银行董事长张董表示,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提议进一步修订《商业银行法》。
张董认为,《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了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包括13个类别。但是,随着金融创新业务的大量涌现,电子银行业务、理财业务、企业债券承销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等《商业银行法》经营范围中未包括的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主体业务之一;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大量代客理财业务由表内转为表外,同业业务在资产中占比越来越高,这些变化都未能在《商业银行法》经营范围内得到体现,需要根据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实践需要,进一步拓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
同时,《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012年,我国依据巴塞尔协议Ⅲ制定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不但重新界定了资本定义,而且在规定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前提下,增加了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的监管要求,对系统性重要银行资本充足的监管要求是11.5%,其他银行是10.5%,使法律要求与监管实践存在差异。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存贷比不得超过75%。在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资本监管和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的负债来源和资产运用呈现明显的多元化趋势,资产负债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传统存贷业务在资产负债中的占比越来越低,再加之贷款规模控制,使存贷比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失去了实际意义,应以巴塞尔协议Ⅲ中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进行替代。
张董表示,《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这是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依据之一。但是,近年来国家监管部门和相关部委在综合化经营方面制定了配套政策,实行了个案审批;出现了以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为代表的金融控股集团,以五家大型银行为代表的控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综合化经营实践,纷纷突破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限制,而其他银行大量的综合化经营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不利于商业银行整体竞争力的提高。应在《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经过监管部门审批,可以跨业投资参股和控股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要求跨业投资的商业银行建立严格的防火墙机制,有效防范跨业风险的交叉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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