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范围如下: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
一、结算和决算有什么区别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竣工决算是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应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主要的区别是:1)二者包含的范围不同: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以及工程增减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竣工决算包括从筹集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2)编制人和审查人不同。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工程竣工决算的文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人员编写,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时抄送有关设计单位。
二、建筑合同怎么写?
订立建筑合同可以写明以下内容:合同主体信息,工程名称、范围、建设工期、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三、建设工程的竣工时间怎样确定
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如经双方签字确认竣工日期的,应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当双方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了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而发包人迟迟不予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在建设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发包人擅自使用部分单项工程的,只能视为该部分单项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但是不能视为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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