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并不代表没有监护权,两者是不同的含义。根据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一、确定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考虑的因素
关于离婚时法院确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应考虑的基本情形,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尚无具体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问题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是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这是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于把握的一个问题。除在特殊的离婚案件中,父母一方有明显的不适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情形时,才较容易确定离婚父母何方适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外,在大部分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均想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且双方情况大体相同适合行使监护权。在此情况下,法院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总结出以下考虑标准:
(一)支持原则: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离婚父母一方,必须就其个人品格、能力、职业状况及其与子女间关系而言,能较好地照顾子女(尤其对年幼子女最好能亲自照顾),促其身心健康发展。对物质条件与精神支持而言,更应强调对子女在心灵上、精神上的支持。
(二)继续性原则: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决定能使子女目前以及未来的教育、发展获得一致性。因此,在父母双方均与子女有良好关系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迄今为止大都与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三)在考虑上述两个原则时,兼顾考虑子女的意愿及子女的年龄、性别。必须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子女的意愿往往因其年龄及动机而有所不同,并且如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意愿有强烈的影响时,法院应对子女的意愿加以检验。
离婚后未行使亲权的父母一方,或夫妻协议分居而未与子女共同生活停止行使亲权的父母一方,有与子女交往的权利(子女交往权的内容包括探视子女)、有参与子女教育的权利、有监督子女抚养的权利、有为子女的利益必要时管理子女财产(全部或一部)的权利。该方应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下,以何种方式适当履行对子女的上述权利。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判决。
夫妻离异的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在夫妻离异的情况下,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讲,首先需要确定其应该由谁来抚养,通常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就相当于拥有了监护权,成为法定的监护人,但另一方此时对未成年人也是有一定的监护权的。
二、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的法律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赡养费。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原判决金额的合理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父母有权监护未成年子女。
三、没有抚养权就没有监护权吗两者是否一个意思
没有抚养权并不代表没有监护权,两者是不同的含义。根据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因此,监护权不因离婚而丧失,相反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同时也应当通过支付抚养费,行使探视权等教育、抚养权利来间接的实现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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