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文化交流的重要支柱:世界性著作权公约的发展历程
时间:2023-08-06 13:30:26 2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现行的《公约》的核心是规定了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联盟所属的其它各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护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公约从结构上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从内容上分实质性条款和组织管理性条款两部分。正文共38条,其中前21条和附件为实质性条款,正文后17条为组织管理性条款。该公约的规定比较具体、详细,规定作品享有版权不依赖于任何手续(如注册登记、缴纳样本等),保护期也比较长。《公约》附件为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条款,它规定,发展中国家出于教育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可以在《公约》规定的限制范围内,按照《公约》规定的程序,发放翻译或复制有版权作品的强制许可证。这是在1971年修订《公约》时因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而增加的。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具有以下条件:

(1)独创性。

首先,独创性中的独并非指独一无二,而是指作品系作者独立完成,而非抄袭。假设两件作品先后由不同的作者独立完成,即使他们恰好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均可各自产生著作权。典型如摄影作品,两名摄影师可能先后对同一景点进行拍摄,角度、取景等内容基本一致,但在后拍摄者并未看到过在先拍摄者的作品,系自己独立拍摄,后者同样可以对其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

其次,独创性须满足一定的创造性,体现一定的智力水平和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创造性不同于艺术水准,无论是画家还是普通孩童,只要其绘画能够独立按照自己的安排、设计,独特地表现出自己真实情感、思想、观点,都能够成为作品。

(2)以有形形式表达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作品应当是智力成果的表达,可供人感知并可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思想是抽象的、无形的,不受法律保护,仅当思想以一定形式得以表现之后,方能够被他人感知,才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1886年9月9日制定于瑞士伯尔尼。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全文86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著作权 最新知识
针对跨文化交流的重要支柱:世界性著作权公约的发展历程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跨文化交流的重要支柱:世界性著作权公约的发展历程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