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则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在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时,应当及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则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时,应当及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以下人员或机构产生:(1)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公 司 清 算 组 成 员 产 生 方 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清算组成员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公司成立清算组的,应当设立清算组;未成立清算组的,可以由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的产生方式有以下几种:
1. 人民法院指定: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指定。
2.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产生清算组成员。决议应当明确清算组成员的产生方式和人员构成。
3. 全体股东或部分股东共同推选: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全体股东或部分股东可以共同推选清算组成员。
4. 职工代表: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公司应当设立职工代表,参与职工权益的维护和清偿工作。
5. 利益相关者推荐:在特定情况下,利益相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清算组成员。
综上所述,公司清算组成员的产生方式包括人民法院指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或部分股东共同推选、职工代表和利益相关者推荐。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则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时,应当及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以下人员或机构产生:(1)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清算组成员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公司成立清算组的,应当设立清算组;未成立清算组的,可以由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的产生方式有以下几种:
1. 人民法院指定: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指定。
2.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产生清算组成员。决议应当明确清算组成员的产生方式和人员构成。
3. 全体股东或部分股东共同推选: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全体股东或部分股东可以共同推选清算组成员。
4. 职工代表: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公司应当设立职工代表,参与职工权益的维护和清偿工作。
5. 利益相关者推荐:在特定情况下,利益相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清算组成员。
综上所述,公司清算组成员的产生方式包括人民法院指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或部分股东共同推选、职工代表和利益相关者推荐。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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