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若产品质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则属于含有人为因素的违约行为,涉及到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针对建筑工程延期交付问题,当事人有权选择通过协议洽谈或法院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自身权益并寻求赔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发的民事纠纷具有法定管辖权。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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