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计算机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正以高速进入寻常百姓家中,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网络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传统的著作权法已经无法保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主体的权利。如何实现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又称排他性,是指权利人对其知识成果享有专有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信息一旦上网,就会成为公开的、已知的或可获取的信息,信息的传播不再依赖于载体,因此很难受到权利人的控制。信息的快速交流对知识产权的及时性提出了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期限。保护期满后,该项权利即告终止。这既保证了权利人能够在一定时期内享有自己的智力成果并获得合理回报,又防止了信息传播和社会科技文化进步受到长期保护的阻碍。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的传输速度非常快,范围更广,使得权利人能够在短时间内通过授权获得利益。例如,过去卖几万本书需要几年时间。如今,通过互联网只需几个月,销售范围更广。因此,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往往越来越短
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只能在其管辖范围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都不会自动保护他国的知识产权,除非与之签订的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另有规定。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容易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这使得国与国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由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水平不同,很难认定网络侵权行为和执法主体。因此,时代的发展要求越来越多的国家统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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