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财产公证手续是否需要进行办理这一问题,具体应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观察当事人之间对于财产公证事项是否已经达成共识;
其次,当前状况中可能出现一方在婚前独自出资购置房产,而另一方并未出资但是相关房产登记手续却被记为对方名下的情况;
此外,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房产也值得我们关注;
最后,还包括了其他可能需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各种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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