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财产并不自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双方协商并达成共识后方可将特定婚前财产纳为共同所有事务。
根据现行法例,个人在缔结正式婚姻关系前所拥有之财产,涵盖了动产及不动产两者在内;
此类财产的所有权不随结婚事件发生改变,即保持其原有状态不变。
因此,财产所有者有必要对婚前个人积累的财产进行明确划分或进行公证手续办理,以防止婚后财产分割过程中出现混乱不清、难以界定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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