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上的主要事实,即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这类事实主要包括:
(1)有关当事人适格的事实;
(2)有关主管和管辖的事实;
(3)有关审判组织形式的事实;
(4)有关回避的事实;
(5)有关审判方式的事实;
(6)适用强制措施条件的事实;
(7)有关诉讼期间的事实等等。
此类事实主要是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上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些事实虽不直接涉及实体问题,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不加以证明,就会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影响实体问题的正确解决,因而也属于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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