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无需证明的事实包括以下几种: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侵权损害事实的内容具体包括哪些
作为产品侵权损害中的损害事实,是指产品给他人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失的损害事实。其具体内容包括:人身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对人身健康权、生
命权的损害。受到损害的人或伤或残或死。并且受害人及其家属因此受到财产损失,如因伤残而支付的医疗费
用,因伤残死而误工减少的收人等等。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指对财产权利的损害。
受到损害的人其财产遭受到损坏或者毁灭,因而财产有所减少或损失。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指人的精神上所遭受
的损害和心理上所遭受的痛苦。上述三方面的内容就是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事实
的内涵,其中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目前在产品质量法上还没有规定,但在法律界对此争论较大,很多学者主张精神损害也应作为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损害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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