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44条主要是什么内容
时间:2023-02-11 10:00:22 2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一、条文注释

本条对刑事诉讼证据及其种类作了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该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审查重点是什么,证据能否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关键看证据是否具备“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这就是审查重点;

第二、注意在证据收集、形成阶段有关因素是否影响其真实性,如

(1)在证据形成阶段,相关人员是否有不良动机,是否提供了虚假证据。

(2)提供证言的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心理、认识上及表达上的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

(3)是否因其他主客观原因影响证据的确实性。

(4)公安、检察、国安等司法机关在侦查及律师在收集形成证据阶段,手段是否合法、正确,固定、保存证据方法是否科学。

第三、要解决证据真实性问题,还应注重审查其内容。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系。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就要审查存在是原因方面、结果方面、条件方面、时间方面还是空间方面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法,有无矛盾。

第四、注意审;理案内各种证据的联系,比较分析,确定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综合分析,从相互联系上考察,就可以断定证据反映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协调。比如: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同案内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材料之有无矛盾,并把这一系列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分析,即对每个证据从其来源、内容方面审查,又把各个证据互相联系在一起综合分析,对全部证据进行周密分析研究,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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