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时间:2023-09-05 13:10:18 2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经过审批手续,其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归国务院。在特定的范围内,农用地转用审批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其授权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而对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则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若要將農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須經過農用地轉用审批手续的办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 用 地 转 用 范 围 批 准 规 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范围批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农用地转用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规划等要求,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数量、范围和质量。

2.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农用地建设非农业建设,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规划等要求。

3. 农民使用本人承包的田地建设住宅,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要求。

4. 农用地转用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按照不同情况分别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5.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土地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用地转用是土地管理中重要的一环,对于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利用的可持续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农用地转用是土地管理中重要的一环,对于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利用的可持续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必须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规划等要求,并按照不同情况分别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同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土地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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