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本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管理权和经营权。
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本质的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组织内农民集体资产的管理,实质上就是代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对集体资产独立行使财产权利,任何个人、组织或机关不得对其侵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组织内农民集体资产的经营,就是利用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根据政策法律规定和农民群众的民主决策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以不断满足农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和提高生活质量,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
绝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的经营,主要采用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相结合的经营方式是符合实际的成功方式,不能动摇。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经营权,非但不是对其职能作用的削弱,而是对其职能作用积极有效的发挥。
二、是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社会保障形式主要为基本的生活保障。
首先以农副产品分配提供生活保障。有直接分配和间接分配两种形式,在实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之前为集体经济组织按成员人口和按成员提供的劳动量对粮食等农副产品进行直接分配;实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则以提供生产资料经营权的方式由成员自产自收自得方式进行间接分配。
其次以提供宅基地使用权给予居住权保障。再其次以提供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的方式辅助生活保障。
另外,还以其他方式为成员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如道路通行、饮用水源、墓地使用权等等。
知识总结:除以上两项基本职能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应配合协助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对本区域内的村民进行管理或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这在一些地方,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职权完全是合一行使。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首先是经济性组织,这是本质的方面,其次也是农村最基层社会的社会管理性组织。它应当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又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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