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建造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低于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因此对于购买者有一定限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的处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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