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京劳社监发[2005]109号】颁布日期:2005-8-10执行日期:2005-9-1第一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作者: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京劳社监发[2005]109号】
颁布日期:2005-8-10
执行日期:2005-9-1
第一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由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案件,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下列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一)在本市有重大影响且案情复杂的案件;
(二)上级机关确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三)认为确需由本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第六条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对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受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受移送案件依照本办法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处理发生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也可以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接受指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第八条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案件,根据情况认为确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可以书面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条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涉及外省市用人单位,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5号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查处过程中,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由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外省市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协查函,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
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的方式
1、口头报案。本人直接亲自去口头报案,劳动监察大队一般都会受理。但是如何处置,那么就要劳动法的具体规定了。
2、涉案群体的问题。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报酬的问题,往往涉及很大的群体。为了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多人聚众讨薪的场景或许可以理解,但是既然选择了劳动监察,就要按照规定程序,选取三五个代表依法投诉。
3、书面报案。如果涉及深层次问题,有些人是采取书面投诉的方式。书面投诉的好处是在避免言不达意,能够把问题说的很清楚。这种方法再给监察重视程度上,或许有些消弱。
4、拨打劳动监察投诉电话:12333。如果遇到侵权或者违法行为,直接拨打12333,问题或许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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