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比较刑罚的轻重,一般是指将行为时法与裁判时法对某一危害行为所规定的法定刑按一定次序进行比较,即首先比较法定最高刑,当法定最高刑相同时,再比较法定最低刑,当法定最低刑也相同时,再比较附加刑,然后择轻而从。如果新旧《刑法》所规定的法定刑完全相同,应选择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并在裁判文书中援引现行《刑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行为时法所确定的罪名已被修改的,一般认定新罪名,但并不影响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如果行为时法与裁判时法对某种犯罪规定了多个法定刑幅度的,应就危害行为应当适用的具体的法定刑轻重进行比较。
2、比较刑罚的轻重,除比较危害行为应当适用的具体法定刑之外,还应就行为时法与裁判时法所规定的影响该一危害行为定罪量刑的其他因素,如自首、立功、累犯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等进行全面比较,以实际处刑有利于被告人作为新旧法律的取舍原则。当行为时法与裁判时法之间还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时,应当选择适用对被告人最有利的法律。
《刑法》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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