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公司合并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合并的程序
(1)订立合并协议
董事会授权——双方管理层或代理人谈判——拟定合并协议——董事会同意——股东会批准——合并协议生效。
公司合并事宜在董事会权限范围之内,而公司合并又属于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故此公司合并必须经由股东会同意。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对于企业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投资者、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税务部门都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在企业合并、企业改制过程中也极为重要。
(3)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一直是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的问题,公司合并势必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对此公司法规定必须在合并协议订立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之内在核心报纸上进行公告。
(4)办理登记
履行合并协议,是协议各方的权利及义务。合并完成后,采新设合并方式的,原公司都要办理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办理设立登记。采吸收合并方式的,被吸收的公司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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