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当事人持有规定的相关证件。
提交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2、确认管辖权和当事人所持证件齐全有效;
3、见证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签名;
4、对证件、证明、声明书进行询问、审查、核查;
5、对符合条件的,拟写撤销决定,报所属民政局批准并印发;
6、将撤销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公告30日;
7、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理由;
8、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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