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及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4.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二、受理程序
1.查验以上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5.婚姻登记处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三、受理机关地址
禅城区婚姻登记处,地址:禅城区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区行政服务中心魁奇路大厅四楼。
南庄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地址: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106号南庄商业广场A1座4楼。
四、办公时间
禅城区婚姻登记处: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南庄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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