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可否追偿司机的赔偿
时间:2023-04-11 18:13:02 3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10月11日,王某聘用的司机李某驾驶王某的货车送货,李某在行驶过程中与周某的车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的车子损坏,王某花了7000元才将其修复。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觉得李某开车太不小心了,导致自己冤枉花了7000元钱。于是他要求李某补偿自己3000元。

【交通律师观点】

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但是这种主要责任不能简单的认定为重大过失,所以王某不可以追偿李某。

【法律分析】

事故认定书上的责任和民法上的重大过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将责任和过失混为一谈,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责任并不能证明李某在驾驶过程有主观上有重大的过失。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通常为一方实际上包含了司机和车主混合责任,不可以偏面地理解为司机的单独责任。因此本案不能仅凭李某负主要责任认定,要求其赔偿王某的损失。

在本案中如果仅仅依照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行政责任,来划分民事过错是错误的。雇主王某要求李某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行政上对交通事故的认定,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交通肇事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违章行为与事故的认定没有必然的联系,有违章行为并非必然要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所谓事故认定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要确定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首先要确定他是否有违章行为,其次还要确定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必然的联系以及影响力的大小。因此,有违章行为并不必然要承担事故责任。

如某案例:林某驾驶汽车装运石块(车厢内坐有一人)经过一县级公路时,因车速较慢,一放学小孩欲爬上该车,不小心摔下来被碾压致死。交警部门在划分事故责任时却以该车人货混装为由,认定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并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此案中交警部门认定欠妥,人货混装确实违反了交通法规,应该被行政处罚,但本案中人货混装并不会必然导致事故发生以及小孩的死亡,如果说车厢内那个人出事我们或许可以说与人货混装有一定联系,但小孩的爬车被摔显然是林某所无法预料和防范的,在本案中即使没有人货混装也不能避免小孩的死亡,因此林某的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并没有必然联系。

但现实中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碰撞事故中,交警部门往往人为地牵强附会地寻找机动车的违章行为,以此加大了机动车应负的责任,除了认为相对于高速行驶的机动车而言,非机动车、行人处于弱者的地位,有同情弱者的感情因素外,还与当前对肇事机动车赔偿原则有关。我国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只有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因此相对于没有赔偿能力的非机动车、行人而言,加大机动车的责任意味着机动车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由保险公司给付更多的保险赔偿金。而肇事司机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明知事故认定有误也不作申辩,何况大部分赔偿金是由保险公司支付。

因此,作为公诉机关,在审查交通肇事罪案中,必须改变过去完全依赖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指控犯罪的做法,从观念上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普通证据来看,以事实为依据,以道路交通法规为准绳,结合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询问笔录等原始材料,对其加以审查判断,看其认定是否合理合法。这样,一方面可以及时给当事人提供公正的救济;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庭审过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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