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5月21日,周某聘用的司机王某驾驶周某的货车送货,王某在行驶过程中与谢某的车子发生碰撞,造成谢某的车子损坏,周某花了6000元才将其修复。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周某觉得王某开车太不小心了,导致自己冤枉花了6000元钱。于是他要求王某补偿自己3000元。
法律分析
聘用司机负主责的交通事故,车主可否行使追偿权?
在本案中如果仅仅依照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行政责任,来划分民事过错是错误的。雇主周某要求王某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行政上对交通事故的认定,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事故认定书上的责任和民法上的重大过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将责任和过失混为一谈,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责任并不能证明王某在驾驶过程有主观上有重大的过失。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通常为一方实际上包含了司机和车主混合责任,不可以偏面地理解为司机的单独责任。因此本案不能仅凭王某负主要责任认定,要求其赔偿周某的损失。
律师观点
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但是这种主要责任不能简单的认定为重大过失,所以周某不可以追偿王某。
一、什么叫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也没有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每个责任人同时向自己清偿,也有权要求其中某一个人清偿全部债务。比如甲搬家公司派员工李某为客户搬家,李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学王某帮忙,搬家途中,王某从车上坠地受伤。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和搬家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王某既可以向李某、也可以向搬家公司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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