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租车司机有过错的,可以判决出租车公司有权向出租车司机追偿。
中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的法律关系
(一)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因雇佣与受雇而建立起来的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出租车司机服从出租车公司的统一调配与管理,所提供的劳动是出租车公司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司机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进行管理。在雇佣关系中,出租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出租车公司。
(二)挂靠关系
挂靠关系是指个人出资购买车辆,但为了服从当地对车辆管理的要求,将车辆挂靠于具有营运许可经营权的公司而建立起来的关系。在挂靠关系中,出租车所有权属于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司机使用出租车公司提供的合法有效的营运牌照进行出租车营运。挂靠关系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被挂靠的出租车公司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依据挂靠合同对出租车司机实行统一的管理,对出租车司机所有的车辆有一定程度的运行支配权。第二种是被挂靠公司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也不对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司机所有的车辆进行管理。
在实践中,会有挂靠人即出租车所有人又雇佣他人的情况存在。这时受雇于挂靠人的可称为次受雇人,挂靠人仍称为出租车司机。有的次受雇人直接由挂靠人选任,出租车公司对其不进行管理;也有的出租车公司对次受雇人的聘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并亲自参与次受雇人的选任,次受雇人服从于公司的统一监督与管理。
(三)承包关系
承包关系是出租车司机向出租车公司缴纳承包金,承包出租车公司所有的出租车,自行决定运营方针,并享有运营收益的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出租车公司享有对出租车的所有权,出租车司机通过缴纳承包金的方式取得出租车的使用权,对出租车享有实际支配权。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司机及出租车实行统一管理与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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