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监事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董事、监事为公司提供日常劳动并从公司领取工资、报酬的,应当依法在《劳动法》中认定为“劳动者”,与公司的关系应当为“劳动关系”;双方无协议,无需为公司提供日常劳动。公司对在特定时间、特定场合履行法定职责的董事、监事给予“津贴”报酬。对这些董事、监事而言,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观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从属关系,解除董事职务,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的终止,必然导致双方的劳动关系的终止,这不是公司的非法终止,如果将二者之间的关系简单地描述为“从属关系”,那么《公司法》就不是劳动法的一部专门法。(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并不一定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这意味着这两种法律关系是齐头并进的;但是,这种观点可能会迫使企业承担非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责任。如果持这种观点,双方的“劳资博弈”将会更加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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