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在试用期内;(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答复》(LBF[1995]第324号):“如果工人终止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不仅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超过30日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由用人单位办理。但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处理。劳动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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