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在什么情况下消灭
时间:2023-04-12 11:21:35 3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留置权消灭的情形:

(一)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二)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三)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四)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一、船舶留置权的内容是什么

船舶留置权是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海事请求人针对船东所采取的扣留其船舶以获海事债权实现的一种自救措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航运实践中被广泛运用。船舶留置权具有以下特性:1、法定性。船舶留置权是法定的船舶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签订设定该担保物权的协议。2、标的的特定性。船舶留置权的标的是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债权人依修船或者造船合同而占有的债务人的船舶,不包括海事债务人的其他财产。3、占有的先决性。占有当事船舶是享有和行使船舶留置权的先决条件。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债权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4、优先性。船舶留置权的优先性体现为:狭义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舶优先权之后、船舶抵押权之前;广义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舶抵押权之后,一般海事债权之前。

二、债权人死亡抵押权会直接解除吗

债权人死亡抵押权不会直接解除。

因为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反之债权不消灭的,抵押权也就仍然存在。

债权不会因为债权人去世就消灭,债权人去世后债权由其继承人继承,因此债权人死亡债权不会消灭,抵押权自然也不会消灭。

三、留置权的效力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留置权的效力范围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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