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县政府有权征收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应当经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性基本农田;
(二)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得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准转用的,自治区、直辖市在征地审批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需要单独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越征地审批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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