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一、轻微伤二次鉴定推翻的多吗
看情况:其一、如果首次鉴定的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则二次鉴定会推翻首次鉴定得出的较多结论;其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二次鉴定不会推翻首次鉴定得出的较多结论。
二、司法鉴定复议流程
因法定原因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不服的,其救济途径是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而非申请复议。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撤销是否被许可,该如何撤销
司法鉴定意见的撤销是不会被允许的,但这仅限于在司法鉴定人已受理鉴定申请,并已开始进入鉴定程序,否则,只要申请人提出撤销鉴定申请,司法机关是会批准的。对于有瑕疵的司法鉴定的结果,鉴定人需要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意见后不得自行单方撤回。
对其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依法没有撤销权,依法不能撤销,只能作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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