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笔迹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有吗
时间:2023-03-02 14:11:34 3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没有,但是民事案件的申请笔迹鉴定,已经交到司法鉴定中心的,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笔迹鉴定的。因为,民事案件一般是可以调解或者撤诉结案的。是否要撤回鉴定,当事人有权提出。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如果人民法院同意撤诉,鉴定也就没有必要了。但是,鉴定费是否能退还,要看笔迹鉴定的收费规定和实际鉴定的工作情况而定的。

下面是调解和撤诉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一、原告有权申请二次笔迹鉴定吗

原告有权申请二次笔迹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等。

二、申请鉴定费由谁承担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由此可见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承担。也就是说谁对待证明事实负有证明义务,谁就承担有关鉴定费、评估费。

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这项费用应当由被诉方承担。

但是在人身损害等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可以在伤残鉴定确定后变更诉讼请求,在变更诉讼请求时可以把鉴定费变更到新的诉讼请求中去,而有关伤残鉴定等事项的鉴定费用又属于由于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往往这样的鉴定费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需要注意这样的鉴定费是支持在诉讼请求之中的,而不是在处理诉讼费时进行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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