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的降低情况有三种: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失去经济来源且无法按照原协议或判决支付、因犯罪被判服刑无力支付抚养费、抚养子女一方再婚的配偶愿意抚养子女。
以下三种情况可以适当降低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失去经济来源且无法按照原协议或判决支付,抚养子女一方可以承担的;
2.因犯罪被判服刑,无力支付抚养费的;
3.抚养子女一方再婚的配偶愿意抚养子女。
哪 些 情 况 下 可 以 适 当 降 低 抚 养 费 ?
抚养费的降低通常指在什么情况下,父母可以减少对子女的抚养费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父母可以适当降低抚养费:
1. 父母有特殊困难:当父母遭遇特殊困难,如遭遇自然灾害、经济危机等,无法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时,可以适当降低。
2. 子女有特殊情况:若子女身患重病、残疾或者遭遇其他特殊情况,父母可以适当降低抚养费用。
3. 父母与子女感情确有不合: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和谐或者虐待行为,经过调解无效的,可以适当降低。
4. 父母缺乏抚养能力:父母因身体、精神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经过调解无效的,可以适当降低。
在以上情况下,父母可以与子女协商,适当降低抚养费用。但需要注意的是,父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如子女的日常生活、教育和医疗等费用较高,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费用。
总之,在抚养费降低方面,《民法典》为父母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然而,父母在降低抚养费时,也应确保子女的权益不受损害。
抚养费的降低是《民法典》为父母提供的一项法律保障。在子女面临特殊困难、父母缺乏抚养能力或与子女感情不合等情况下,父母可以适当降低抚养费用。然而,在降低抚养费时,父母应确保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不受损害。父母在降低抚养费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子女的权益不受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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