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死亡的解释及条件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2、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在法律上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亲属、债权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
4、由法院宣告。原则上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届满仍无下落的,宣告该下落不明人死亡。
二、宣告死亡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来的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范围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效力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1、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债权债务要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
2、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可另行缔结婚姻。
3、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可单方决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注:宣告失踪人死亡是从法律上结束这种不稳定状态,故可能出现,失踪人已被法院宣告死亡但此人现实中并未死亡,此种情况下,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民事行为继续有效。
三、民法典中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确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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