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和发票的法律效力不一样,具体如下:
1、取得渠道不同。发票由税务机关监制,有一整套管理办法,有防伪措施。收据可以分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外部收据又分税务部门监制、财政部门监制。内部收据一般由财务部门监制;
2、作用不同。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合法的凭证。收据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的收付款凭证。也可由企业自行印制使用;
3、使用效力不同。发票不但是收支款项的凭证,而且凭发票所收支的款项可以做为成本、费用或收入。而收据收取的款项只能是往来款项,收据所收支款项不能作为成本、费用或收入,只能作为收取往来款项的凭证。
收据和发票能一起开吗
收据和发票可不以一起开。具体如下:
1、发票是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这既是买方的支出证明,同时也是卖方收入证明,是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会计核算的重要凭证,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收据仅适用于与经营无关的往来款项的凭证。如果要进入成本费用的,必须是发票。如果收据入成本费用的话,税务部门查到后,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销货方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要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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