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①收养人提交收养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②确定管辖权,区分收养登记类型,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③询问、调查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④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的,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未被认领的,视为弃婴、弃儿。公告时间不计算在办理登记期限内;⑤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收养登记和华侨收养登记,自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后,30日内审查办理;⑥符合条件的,出具《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出具《收养登记证;⑦颁发收养登记证;⑧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
2、外国人收养福利机构的儿童办理流程:①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儿童,应当在省级报纸上刊登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的公告。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未被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②福利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向省民政厅报送材料;③省民政厅对送养人(组织)和被送养人材料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盖章,报中国收养中心;④中国收养中心审查后,向省民政厅发出《涉外送养通知书;⑤外国人到省民政厅,与被收养人订立收养协议书;⑥省民政厅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通知书、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7日内审查,办理收养手续;⑦省民政厅将收养材料归档,并将收养登记证复印件转交中国收养中心。
外国人收养继子女办理流程:①外国人应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要求,向中国收养中心提交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②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向省民政厅提交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省民政厅审核后报中国收养中心;③中国收养中心审核同意后,向省民政厅发送《涉外送养通知书;④省民政厅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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