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登记流程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办理收养登记所需材料
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证件、证明。
1、收养人的居民结婚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体检表贴本人照片)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除了提交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外,收养人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人自备单人照片2张,被收养人二寸照片2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二寸照片1张。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机关是市或区民政局。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市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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