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
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一、我国土地使用原则是什么?
(一)土地公有原则。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土地管理必须遵循这一基本原则。
(二)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对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土地产品的有效供给具有重要作用。
(三)耕地特殊保护原则。《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的耕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保护耕地是我国土地管理政策的首选目标。
(四)土地用途管制原则。《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即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使用条件,要求土地的所有者和土地的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和利用土地的制度。
(五)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具有资源和资产的双重属性,土地已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有利于理顺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六)国家对土地统一管理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土地管理的职权。既要对国家所有土地进行管理,也要对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管理;既要对城市土地进行管理,也要对农村土地进行管理;既要管理农地,也要管理建设用地。总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要对所辖区域的土地依法实施全面管理。
(七)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我国,土地财产权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土地财产权一经依法取得,其合法权益就应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宪法和民法基本原则在土地管理中的具体体现。
(八)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原则。土地问题涉及各行各业、各个部门,涉及公民、法人、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土地管理必须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既要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又要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看起来,土地资源都是一直在被民众循环利用着,但实际上,在开发和使用土地之前都有着一系列比较严格的法定程序的,业主在买了房以后虽然不需要参与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但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自己就是对于该套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是没有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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