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在申请和使用宅基地的时候,应当遵守《民法典》与《土地管理法》的内容: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书范本
建房申请书(房屋不够)
尊敬的:
申请人:,性别:,民族:,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
申请人:
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1、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办理变更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2、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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