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症病人一般都是昏迷不醒或者意识不清醒的,所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等等。
指定监护人单位的资格
1、如果父或母尚在且具有监护能力,则父母是,不存在争议。
2、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产生争议,由有关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起诉,由法院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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