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规定,如果发生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二、要是因为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三、除此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就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必须要符合上文中介绍的情形,否则的话有关部门也是不会进行变更登记的。同时需要注意,在上述五种情况下,还可以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由于不动产涉及到的价值比较大,因此,在实践中也是很容易引发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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