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条例》第九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限、用途、规划指标要求;(三)投标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申请投标和投标资格的方法;(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投标方式等。;(六)确定中标人和投标人的标准和方法;(七)投标,投标保证金;(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简述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1.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与选定的受让方磋商用地条件及价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2.招标出让
招标出让,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多方土地使用者发出投标邀请,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以书面形式投标,竞投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招标小组通过对标书的评判,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让方式。
3.拍卖出让
拍卖出让,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委托的拍卖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意受让人到场,就拟出让地块公开叫价竞投,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让方式。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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