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土地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
时间:2023-06-08 09:13:53 27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和其他用地五十年。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招标。即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经评定之后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2、拍卖。即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竟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竟价,最后由出价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挂牌。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国有土地交易条件在交易市场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的行为;

4、网上公开交易。

特殊情况,经管委办批准,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领导程序

1、制定出让方案。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由管委办统一组织实施,就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年限、价格、规划要求和其他条件等提出初步方案,报管委会审定。

2、办理审批手续。出让方案确定后,管委会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审批权限,办理批准手续。

3、组织招标、拍卖、挂牌。经批准出让的地块,由管委办在土地交易市场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拍卖和挂牌,确定受让对象。

4、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方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履约保证书》后,应与规划和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土地使用者应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出让方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违约赔偿;出让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违约赔偿。

六、土地使用者应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和相关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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