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保证人未能积极履行其担保义务时,被担保权人有权与其进行友好协商以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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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被担保权人可依据相关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敦促保证人尽职负起责任。
根据现行中国法律规定,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否则被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为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了双方签订合同时所约定的可促成对担保物权行使的情况下,有权对此类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