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侵害消费者权益如何承担合同责任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原因不外乎两种:一种是违约,另外一种是侵权。违约就是违反合同,所以,合同责任也叫违约责任。
因商品具有瑕疵而蒙受损害的消费者,如果与商品供应者具有合同关系时,就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所谓合同关系,包括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在实际生活中,以买卖为最多见,最重要。
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是在有些买卖关系中,由于出卖人不积极履行合同,在交付合同标的物时,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从而给买受人带来财产上的损失。这个问题在民法理论上叫做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责任。合同责任对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而言,主要就是这种标的物瑕疵责任。
所谓标的物瑕疵,就是标的物质量上存在的缺陷,其责任一般应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承担标的物瑕疵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标的物的瑕疵必须在所有权转移以前就存在;
(2)标的物的瑕疵必须具有隐瞒的性质;
(3)买受人必须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标的物瑕疵通知出卖人;
(4)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不存在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责任的约定。
凡具备以上条件,就会引起如下法律后果:(1)修补标的物瑕疵;(2)更换标的物;(3)减少价金;(4)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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