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多少
时间:2023-06-05 09:33:55 3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十级伤残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多少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根据各地法院在实际案例中判决的情况,为充分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的合法权利,本建议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所考虑一下因素:

1、赔偿义务人是单位还是个人,对方是单位的特别是从事经营的单位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如果对方是个人还有考虑对方的收入水平,对方收入高的可以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

2、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责任的大小。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赔偿义务人负全责、负主要责任或者负同等责任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赔偿义务人负次要责任的或者不负责任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少赔偿一些。

3、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比较高的或者较大城市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比较低的或者县城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少赔偿一些。

4、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属于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属于城镇居民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农村居民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少赔偿一些。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按照我国《民法典》中侵权的基本理论,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后果包括两种形态:一种是财产损害,另一种是非财产损害。前者指一切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所受损失,包括所有实际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到利益的丧失,其基本特征是损害具有财产上的价值,可以用金钱加以计算;后者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或者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损害,其损害本身不能用金钱加以计算,即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害。由于过去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仅限于《民法典》第120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几项具体人格权,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原因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适当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从精神性人格权向物质性人格权、从具体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的发展。因此,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一是指主体范围,即何种类型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其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二是客体范围,即何种性质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

(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仅界定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权利。因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理是对人格权和身份权造成损害的救济,以恢复原状的原则,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明显困难时,才考虑以金钱赔偿填补损害。精神损害属于非财产上损失,其表现为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只有采取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不能弥补的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情况下,才能以金钱赔偿的方式抚慰受害人,以填补损害。因此,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受到侵害的,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请求权;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享有请求权。只有自然人才享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等民事权益遭受侵害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

三、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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